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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听劳务派遣工心声 向滥用劳务派遣说“不”
    2013年,是中国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实施,并对这“三性”做出详细描述。修正案同时提出,规范后的劳动派遣人员必须同工同酬。新修订的法律将于年中正式实施。上千万劳务派遣员工有望借政策春风,赢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编 者

  航空公司空乘——

  盼着早点转正

  本报记者 白天亮

 

  精致的妆容、漂亮的制服、每天在不同的城市间飞行——27岁的小徐从事的是不少人向往的职业——空乘。

  “一说起‘空姐’,周围的人都觉得‘你真幸运,有这么一份好工作’。他们不知道,我这个空姐是劳务派遣工,跟那些直接与公司签合同的空姐不能比。”说起这件事,小徐神色黯然。

  小徐是江苏人,大四时听到某大型航空集团招聘的消息,兴冲冲地去报名。“现场报名时才知道,的确是航空公司招人,但最后一律与一家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再被派遣到航空公司工作。”当时小徐正急着找工作,当空姐,不管是正式工还是派遣工,吸引力都很大。初试、复试、体检,几个月后,她顺顺当当成为一名空姐。

  工作后,小徐很快感受到正式工与派遣工之间的不同。首先是收入的差别。她所在公司的空乘月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大致固定,绩效工资和飞行小时挂钩。“派遣工的基本工资比正式工低不少。”其次是福利方面的差别,比如企业年金、过年过节发放的福利,派遣工都少很多甚至没有。

  有时候,小徐觉得可能是自己太紧张、太在乎工作中的身份了。在公司5年,她的收入稳步增长。2010年,数百名派遣身份的空乘集体反映了“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公司很重视,调高了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比重。“现在,只要努力工作,收入差别已经不大了。”后来,公司又出台激励措施,空乘中的派遣工,在成为头等舱、商务舱的乘务员后,每年有一定比例可以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转为正式工。小徐因为表现优秀,已经从经济舱升至头等舱工作,正在努力成为一名正式工。

  每天往头等舱座位配发报纸,小徐第一时间知道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劳动派遣的新规定,也阅读了一些媒体的解读文章。在她看来,现在航空公司空乘中的派遣工已占到一半以上,不论从服务时间、工作内容还是所占员工总数比例看,都不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范畴之内。“希望法律正式实施后,我们能转正。”

  同事们悄悄地议论过“转正”的事儿。不少人觉得实施起来很难,因为涉及的人太多了。还有人说,只要实现了同工同酬,和谁签合同差别不大。对此,小徐并不认同。“再过两三年我就30岁了。如果一直是派遣身份,我很担心,这份工作能做多久?万一亏损了要裁员,派遣工肯定首当其冲。”

   银行信息录入员——

  同工同酬最重要

  本报记者 欧阳洁

 

  张黎舫在一家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支行工作,每天穿着体面,按时出入银行大门。一般人看来他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而实际上,他只是这家银行的一位劳务派遣员工,由某银行服务外包公司派驻银行来工作。

  2012年2月,张黎舫应聘进入这家银行服务外包公司,就直接被派到银行来工作,至今已整一年了。刚来时,他的工作是大堂引导,后来,工作逐渐由前台转到了后台,负责把客户信息和相关的贷款情况等分类并录入系统。“工作还是挺重要的,这些都是银行的重要信息,不能出差错。”张黎舫说。

  像张黎舫这样的劳务派遣员工在银行不占少数。张黎舫说,当初做大堂引导时,几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现在的工作后,劳务派遣相对较少,20人里面大约有两三个人,“可能因为现在的工作更重要了”。

  在新岗位工作的张黎舫,每天的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相差无几,然而收入却相去甚远。张黎舫的工资大致由基本工资、银行保密费、补贴和出勤费组成,比正式员工少了一项绩效工资,而这部分收入,在整个工资中的比例不低。“我一年的工资大约2.5万到3万元,而与我们做完全一样工作的正式员工的工资大约为4万到5万元。如果任务完成的好,正式员工加上绩效工资,一年的收入大约7万左右。”此外,福利也相对少些。比如,每逢过年过节,一些小礼品倒是有,但是超市购物卡和邮费补贴就没有了。

  正式员工和劳动派遣工间的种种不公平引发关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限制使用派遣工的范围和比例,并强调要同工同酬。

  对此,张黎舫最看重“同工同酬”:“银行里正式工和派遣员工的入职条件相差很多。您想,现在进银行工作的门槛多高啊!要进去都得是名牌大学毕业的大学生,甚至是硕士、博士。我们外包人员的招工标准就低不少了。”张黎舫觉得自己所处岗位的确是辅助性的,估计仍是派遣身份,今后只要能同工同酬,就满足了。

 

    媒体职员——

  别再分“三六九等”

  本报记者 左 娅

 

  李琛在一家电视台做记者,工作体面,收入也不错——只要自己不偷懒,月收入七八千没问题。赶上活儿多的月份,加上奖金、补助、加班费、绩效工资等等,挣一两万也是有的。

  然而,工作单位的体面和待遇的优厚,都没能扫去企聘带给李琛的“极度没有归属感”。

  李琛所在的电视台,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都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这部分人属于劳务派遣工,被称为“企聘”,另有一小部分是和电视台直接签约的台聘人员,他们属于正式在编员工,以工作了几十年的“老人儿”为主。

  企聘和台聘有什么不一样?李琛说,传说中企聘人员的奖金比台聘人员低。但其实每个人的工资奖金并不公开,谁也不知道别人的收入和福利到底有多少。“我连自己的工资收入组成都不十分清楚。台里每个月都给工资单,但是每个月的项目都不一样,数额也不一样。不知道为什么,也没问过。”李琛说。

  “但至少有一个差别是肯定存在的,就是户口。这个影响太大了。”李琛告诉记者,台聘能解决北京户口,企聘基本不解决户口。

  “没有户口,目前孩子还是只能在老家高考,这就意味着至少从中学起就要回老家上学。爸妈年纪都大了,不仅不能接他们到自己身边照顾,还要把孩子甩给他们。”李琛说,“从这个角度上讲,不管干多久,我永远都是‘临时工’。”

  另一个李琛可以肯定的差别,是晋升上的“玻璃天花板”。“日常工作时台聘企聘差别不大,但一到晋升,我们就有点‘二等公民’的感觉了。我倒不在乎升官,就是心里别扭,大家都是一样的人,干嘛非分个三六九等?要说和台聘人员的差别,我觉得其实心里感受差别最大。虽然企聘是大多数,但总觉得人家台聘才是主人。”李琛说。

  最近,消灭“三六九等”终于有了希望。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7月1日起,只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多数人看来,记者、摄像这类岗位在电视台,肯定不属于“辅助性”的范畴,何况一干好几年。

  然而,对这个好消息,李琛却显得很冷淡。“对转正我压根儿不抱希望。电视台那么多劳务派遣工,哪能一下子都转正?”李琛说,“坦白讲,这些年电视台用工越来越正规了。十几年前刚入台的时候,我们记者多数都是项目制员工——在台里人事部门没有备案,三险一金统统没有,合同一年一签,随时会被炒鱿鱼……比起那时候,现在已经稳定了很多。要是台里能对台聘和企聘人员能一视同仁,解决户口,在晋升的时候让我们能和台聘人员公平竞争,我就很满足了。”

  (文中李琛系化名)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

向滥用劳务派遣说“不”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研究员认为,这将有力地遏止当前普遍存在的滥用劳务派遣现象。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损害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测算,到2011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有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滥用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更造成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的现象十分普遍。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动机各有不同,但造成当前大规模使用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完善,给滥用留下漏洞。

  李天国介绍说,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问题就出在“一般”和“三性”上。

  “既然是‘一般’,就代表着不是‘必须’,而是一种倡导性的要求,缺少约束力。”李天国说。现在,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李天国认为,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代表着一种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

  更重要的是,修正案对“三性”用描述的方式给出了定义,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李天国表示,通过这次修正,“临时性”、“替代性”的概念界定已十分清晰。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将得到有力的纠正。

  一些人担心,“辅助性”的定义仍然不够明确,会不会又被一些用工单位钻空子?譬如,对航空公司,空姐算不算主营岗位?对银行,柜台人员算不算主营岗位?对电视台,一线编辑摄像算不算主营岗位?

  李天国认为,岗位成千上万,甲企业的主营岗位可能是乙企业的非主营岗位,新岗位还在不断地涌现中。法律不可能就具体的行业企业及岗位做出清晰的“主营”、“非主营”划分。但是修正案通过比例的方式做出要求,提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目前有关比例的规定还未出台,但李天国认为,肯定会参考国际水平,不会很高。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称某些岗位是辅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劳务派遣人员,还有总比例管着。与此同时,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原则,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记者 白天亮)

 

关键是落实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公布,立刻赢得掌声一片。修正后的法律可谓“贴心”。同工同酬,这项数千万劳务派遣工期盼已久、呼吁多年的权益终于有了明确而详细的要求。哪些岗位不能用劳务派遣工、必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给出了细致描述,这意味着部分派遣工从此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那可是从前想都不敢想的事!

  不过,许多派遣工对修正案的第一反应却是:“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

  派遣工的担心不是无端而来。修正案明明白白写着,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补充形式。可如今在不少企业,派遣早已成为主要用工方式。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3%。这一比例,在其他国家多数不会超过5%。有的企业派遣工占全部用工的比重高达70%以上,好多企业长年使用派遣工。如此多的数量、如此高的比例,如果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大量企业必须在短时期内作出大的调整,并支付相当数额的成本。派遣工数量庞大,会不会因为涉及面广而在执行时打折扣?

  法律落实到位需要操作部门有力的执行。会不会在一些地方,更看重企业为当地GDP增长所做的贡献,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睁只眼、闭只眼”?类似事情不是没有先例。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时把“劳动力成本低”作为最重要的砝码。国家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个别地方纵容企业给出低于标准的月薪。国家明确要求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有地方对职工的要求置之不理。这一次,法律保护的是劳动力市场上长期的弱势群体——派遣工,他们能不能在与企业的博弈中,赢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深层次的担心还在于——别因为落实权益而影响就业。明知是劳务派遣身份、明知受身份限制而无法同工同酬,却有大量劳动者进入这一领域,原因就在于获得一份工作往往比以什么样的身份去工作更重要。修正案落实,一批长期在主营业务岗位上工作的派遣工应当转成正式的合同工,其余的派遣工也应当同工同酬。一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减少用工数量。如果企业让员工自己选择,是失去工作还是达成所谓的“默契”沿用旧的用工模式,恐怕多数员工会很为难。

  好的法律需要好的执行。如果“贴心”的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到位,不仅有损法律威严,而且会让劳动者“伤心”,继而对政策法规失去信心,影响政府公信力。这就需要执行部门主动作为,通过积极主动的宣传讲解来引导用工单位主动落实法律,通过全面而系统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不让法律打折扣。劳动者自身也应主动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晓 白)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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