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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业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晋工发〔 2017 64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产业工会

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工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工会改革,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工会组织 三基建设 ,促进产业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山西省产业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 12 28 日印发的《山西省产业工会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山西省总工会  

2017 9 8

 

  

 

山西省产业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提出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  产业工会是由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职工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是中国工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会工作,是 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的需要,是推动产业改革发展、维护产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推进工会整体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产业工会以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总体思路,探索产业工会工作规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产业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产业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第四条  产业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服务大局,把握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调动广大产业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主力支撑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产业工人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产业工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地位,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 三性 ,去除 四化 ,推进自身改革和建设。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   产业工会领导关系。 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总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总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

第六条  市级产业工会的设置。市总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设立产业工会。 可设驻会产业工会,也可依托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产业工会。

第七条  省市产业工会联系渠道。市级产业工会按产业划分对接省级产业工会,难以对接的,确定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联系,以保证全省产业工会上下联系畅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下行业工会联合会设置。县级总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业性的小型企业工会联合会。县域内不搞跨乡镇(街道)的行业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九条  产业工会的组建原则。经同级地方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即产业工会的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十条  领导机构设置。产业工会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省级产业工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数额,可根据本产业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数不超委员会人数的 1/3 ,委员会中基层代表不少于 40% 。常务委员会中基层代表不少于 20%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产生。产业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产业工会提名,报经同级地方总工会同意后,由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产业工会按照 1:1.5 配备兼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党组织或本产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报同级地方总工会批准,报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省级产业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换届。产业工会委员会届期 5 年,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书面报告同级地方总工会批准。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四条  干部管理和交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程序,加强工会干部协管工作,配好配强产业工会主席,优化产业工会领导班子结构,加强产业工会干部的培训和培养交流。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标准

第十五条  加强基层工会 三基建设 。建立 三基建设 领导组,制定本产业 三基建设 实施细则,对本产业直管的基层工会 三基建设 实行年度考核,统筹协调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对干部队伍体系建设和干部能力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注重调查研究和源头参与。全面掌握本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状况基本数据;密切关注本产业改革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或处置 僵尸企业 中,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督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政策的落实。

第十七条  协调产业劳动关系。对产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等情况,实时监督指导,建立工作信息数据,每年有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推动产业科学发展。围绕产业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具有产业特色的劳动竞赛 五小 技能竞赛 等建功立业活动; 加强和改进组织协调、示范引领、检查评估、评比表彰、宣传推广等工作,提高职工参与率和受益度。

第十九条  提升产业职工素质。 创建务实管用载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引导职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坚守职业道德;大力开展 中国梦、劳动美 主题活动,深化 三晋工匠 寻访推荐宣传,健全 三晋工匠 培养、选树和激励机制,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质教育。认真做好劳模工作,大力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切实发挥好劳模作用,落实好劳模待遇;着眼构建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督促企业建立工人发展通道;整合工会职工技能培训资源,发挥工会职工教育阵地优势,组织开展工会民间技术交流。

第二十条  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工会干部联系基层,对接困难职工的工作机制;指导基层构建快捷有效的服务体系;规范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档案 ,有效开展 送温暖 金秋助学 等活动;推进 互联网 + 工会普惠服务;做好本产业农民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加强所辖单位工会小组建设,开展工会小组工作,实现全覆盖;大力开展工会组织意识和会员意识宣传教育,逐步推行新任主席向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宣誓制度;增强工会吸引力和凝聚力,职工包括农民工入会率动态保持在 95% 以上;督促工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建立 职工之家 建设达标竞赛体系。

第四章  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产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产业工会应与对口产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 1 2 次会议,主要研究改革发展中职工切身利益保障问题及联合开展具有本产业特色的重点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产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产业工会可以建立与产业主管部门、产业(行业)协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围绕劳动关系的领域突出问题,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商质量,重点解决与产业职工密切相关的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和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参与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制度。产业工会要了解掌握本产业劳动关系稳定状况,推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系基层工会、联系会员群众工作制度。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反映职工群众诉求,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推动工作,搞好指导服务,探索产业工会代表基层工会和职工的工作方式。建立产业工会与基层工会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基层工会提供理论、政策、法律、信息服务,切实帮助本产业职工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产业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交流、研究部署产业工会工作。建立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提案制度。产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产业工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作汇报制度。产业工会要建立向同级地方工会和上级产业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汇报,重点工作和重要信息及时汇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与地方工会联系制度。产业工会要与地方工会互通工作情况,协调工作进展,共同推进重点工作。统筹部署工作任务,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产业工会要建立完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对工会工作合理安排、量化指标、层层分解、有序推进、及时督查、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做到目标明确、组织严密、考核严格、运行高效、机制科学。

第三十条  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实施工会上网工程,建设以工会网站、微博、微信、 APP 客户端等为重点的 网上职工之家 ,将网上入会、维权服务、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工作评价等内容整合起来,探索建立线上预约、线下服务模式。加强工会网络宣传评论员队伍建设,提升网上宣传引导能力。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总工会要高度重视产业工会工作,切实加强对产业工会的领导,定期研究产业工会工作,支持产业工会根据本产业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产业工会工作机构,给予产业工会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协调解决好产业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组织工作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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