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发〔
2017
〕
66
号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山西省村(社区)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山西省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工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工会改革,全面加强工会组织
“
三基建设
”
,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工会工作,促进基层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现将《山西省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山西省村(社区)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山西省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6
年
6
月
27
日印发的《山西省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规范》、
2009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山西省村(社区)工会工作规范(试行)》、
2004
年
8
月
4
日印发的《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山西省总工会
2017
年
9
月
8
日
山西省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加强工会组织“三基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是县(市、区)总工会与基层工会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具有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
第三条
乡镇(街道)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县总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
乡镇(街道)工会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工会改革,切实保持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推动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建设成为党委政府重视、组织网络健全、履行职责明显、指导基层到位、服务群众深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的乡镇(街道)工会。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建设职责。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团结和组织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六条
组织职责。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发展会员,严格执行“三告知、两报告、两宣誓”建会程序(即《企业党组织告知书》、《企业行政告知书》、《企业职工告知书》,宣传建会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和工会的职能作用;“两报告”即严格企业建会向上级工会报告、企业工会选举结果向上级工会报告;“两宣誓”即推行新会员入会宣誓仪式,新任工会主席就职宣誓仪式),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第七条
维权职责。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八条
服务职责。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在档的困难职工应帮尽帮,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好事。
第九条
干部管理职责。协助基层党委管理工会干部,培训基层工会干部,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第十条
指导基层职责。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双爱双评”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第十一条
源头参与职责。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研究制定。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健全工会组织。一般要建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所辖基层工会负责人并适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经济发展较快、企业比较集中和职工人数达到
5000
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工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7
—
37
人。会员
200
人以下,设委员
7
人;会员
201
—
500
人,设委员
9
人;会员
501
—
1000
人,设委员
11
人;会员
1001
—
5000
人,设委员
15
—
21
人;会员
5001
—
10000
人,设委员
21
—
29
人;会员
10000
人以上,委员最多不超过
37
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总工会批准,乡镇(街道)总工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一般为
9
—
11
人。
基层一线人员分别占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
80%
、
40%
和
20%
。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体系。建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同步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在
10
人以下的,设女职工委员。每届任期
3
年或
5
年。
第十五条
配齐工会干部。落实省总工会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乡镇(街道)设立工会组织的通知》(晋编办字〔
2007
〕
158
号),乡镇(街道)工会主席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工会工作。按照
1:3
的比例配置兼挂职副主席。乡镇(街道)党委在推荐本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时,应征得县(市、区)总工会的同意。乡镇(街道)工会至少配备
1
名社会化工作者,每增加
5000
名职工增加
1
名社会化工作者。社会化工作者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可由上级工会选派、协调争取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实现。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和人员补助。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由省总工会留给县总工会应上解省总工会的
10%
经费解决,另外,省总工会、市总工会每年分别平均补贴每个乡镇(街道)工会
5000
元,不足部分由县总工会补齐,用于乡镇(街道)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聘用干部、开展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会按有关规定,开设工会经费专账。
第十七条
建立联合基层工会。乡镇(街道)下辖的小型、分散的企业可以组建联合基层工会
。
联合基层工会所属企业收缴的工会经费全部上解县总工会,除按规定上解全国总工会的比例外,其余经费用于招聘联合基层工会专职干部和开展工作。每
500
名会员或覆盖
50
家工会的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省、市总工会每年分别补助
5000
元。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基层工会主席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至少要设立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会员、工会工作三类档案。
(
1
)工会组织建设档案。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请示及县总工会的批复;二是辖区内村(社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会请示及乡镇(街道)工会对其的批复;三是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组织名册的纸质和电子档。
(
2
)工会会员档案。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会会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颁发中国工会会员证。
(
3
)工会活动档案。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送温暖活动、民主管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条
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村(社区)、企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位工会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并做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内容、严格组织实施、通报督导结果。
第二十一条
基层考核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村(社区)、企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位基层工会的考核,量化工作任务,分解工作指标,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工作汇报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并认真落实党委对工会工作的要求;建立向县总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报,重点工作随时报,重要信息及时报,阶段性工作按时报,保证工作动态及时上传。
第五章 创建模范乡镇(街道)工会
第二十三条
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党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政府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能主动征求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组织网络健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班子。推进建立和完善“工会网格化”管理。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组建合法有序,统一审核、逐级批复,统一建档,统一管理;推行“三告知”、“两报告”、“一宣誓”的建会程序。区域内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动态
90%
。积极开展规范化竞赛活动,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制定考核标准,每年检查验收一次。开展引深“三双”(双亮、双争、双评)、落实会员“四权”(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深入推进职工之家“会、站、家”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履行基本职责。源头参与有力,适时提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推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到位,突出做好改革改制企业职工维权工作。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及企事业单位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履约率达到较高水平。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结合辖区内企业特点,形成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推动《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落实,区域内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六条
指导帮助基层。适时对区域内基层工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以上代下”工作机制,为基层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推进平等协商,维护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服务职工群众。努力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送温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职工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会员对工会工作满意度高。组织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拿不到工资找工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围绕中心工作。深入组织开展以“五小”竞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劳动竞赛和职工技能培训,推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培养、宣传、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第二十九条
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资源,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实施工会上网工程,建设以工会网站、微博、微信、
APP
客户端、“
12351
”服务职工热线为重点的“网上职工之家”,实施“互联网
+
”行动计划,将网上入会、服务维护、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工作评价等内容整合起来,探索建立线上预约、线下服务模式,广泛开展工会普惠化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评选“职工之家”。组织基层工会开展“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竞赛活动,评先选优,选树典型。将基层建家活动,作为创建“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活动重要内容来抓。争创“山西省十佳乡镇(街道)工会”、争当“山西省十佳乡镇(街道)工会主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把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考核县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确保乡镇(街道)工会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县总工会制定乡镇(街道)工会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考核办法,推行基层工会和会员(代表)评议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被上级工会评为先进的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村(社区)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工会团结职工、凝聚职工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山西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办法》及中共山西省委群团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村(社区)工会是乡镇(街道)工会下辖的一级工会组织,承担和履行基层工会的职责。村(社区)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三条
村(社区)工会的主要工作对象是所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就业人员(包括本地、外来、外出务工农民工)及转入社区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
村(社区)工会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政重视好、组织建设好、履行职责好、协调配合好、服务群众好、扶贫济困好、改善民生好、和谐建设好”的“八好”标准,加强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促进村(社区)建设向高水平发展。
第二章
“八好”标准
第五条
党政重视好。党委(支部)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听取工会汇报。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村(社区)工会主席。村(社区)行政部门建立工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第六条
组织建设好。
(一)建立健全村(社区)工会组织。
经济发达、企业较多、职工人数在
200
人以上的村,应成立村工会联合会;职工人数在
50
至
200
人的,可成立村工会委员会,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下,企业成立工会组织,由乡镇(街道)工会直接管理。
社区全部建立工会联合会。
(二)工作人员配备。村(社区)工会设主席
1
人。覆盖会员
500
人以上的村(社区)工会联合会,应设专职工会主席或配备
1
名专职工会干部。
(三)机构设置。村(社区)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3
至
21
人。会员
100
人以下者,设委员
3
人;会员
101
—
200
人者,设委员
3
—
7
人;会员
201
—
500
人者,设委员
7
—
9
人;会员
501
—
1000
人者,设委员
9
—
15
人;会员
1001
—
5000
人者,设委员
15
—
21
人。
(四)届期。村(社区)工会组织任期为
3
年或
5
年;任期可与村(社区)党支部换届同期同步;届满按时换届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工会批准,同时报县(市、区)总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备案。
(五)例会制度。村(社区)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基层工会主席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六)档案管理制度。村(社区)工会要建立“三档”:即工会组织建设档案、工会会员档案、工作活动档案。
(
1
)工会组织建设档案。包括:建立村(社区)工会组织的申请及上级工会的批复;所辖的企事业单位建会申请及村(社区)工会对其批复;所辖的基层工会(工会小组)名册。
(
2
)工会会员档案。对所辖的工会会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颁发中国工会会员证。
(
3
)工会活动档案。主要包括工会各项工作及组织各项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
履行职责好。推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平等协商,建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协助和监督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好本区域就业职工和外出务工农民工的权益。做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及职工劳动保护、保险工作,确保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协调配合好。加强与驻村(社区)单位的沟通,建立联谊会议工作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村(社区)工会建设,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服务群众好。以完善村(社区)服务为抓手,按照家庭纠纷调解到家,有病住院看望到家,新迁居民走访到家、生活保障发放到家、下岗失业安置到家的要求,为职工、居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做好工会工作宣传。
第十条
扶贫济困好。关注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做好困难群体的扶贫救助工作,高度重视下岗特困职工的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低保、残疾、孤寡、贫困等各种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保障和救助措施,确保困难群体有饭吃、有衣穿。深入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和优惠、免费体检等送健康活动,解决好特困职工临时大病救助、急病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改善民生好。发动各单位工会组织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投身村(社区)建设,组织志愿者参加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职工服务。积极筹建职工书屋,注重职工文化素质提高。
第十二条
和谐建设好。以警务室、综治室、调解庭和治安巡逻队为平台,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活泼、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提高职工、居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质量。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把加强村(社区)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考核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依据本规范,制定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确保村(社区)工会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各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牢固树立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村(社区)工会工作经验,加强分类指导,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村(社区)工会要
依托城市管理平台,依靠社区干部,依赖网格机制,推进工会网格化建设,实现无缝隙建会全覆盖。村(社区)辖下的网格长兼任工会小组长,社区工作与工会工作实现组织、工作一体化推进。
第十六条
村(社区)工会经费可通过上级工会补贴、社会各方支持等多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引导村(社区)工会开展规范化建设,把工会组建、依法规范、发挥作用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竞赛,积极创建村(社区)“职工之家”。加大村(社区)工会工作的考核力度,培养选树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工作活力,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会要制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基层基础,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提高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全面加强工会组织“三基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制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是基层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
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
第五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个我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三个着力”推进工会改革,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作用发挥为关键,以健全机制为保障,以职工满意为标准,突出服务职工、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着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工会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切实增“三性”,去“四化”,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基层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引导职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的道德素养,激发职工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的正能量。着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创造、创业、创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三)推动改革发展。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参与推动改革,夯实全面深化改革的群众基础。深入开展以“五小”竞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劳动竞赛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班组建设,广泛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打造方便快捷、务实高效的服务职工新通道,培养造就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四)履行维权职责。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的各项权益,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引导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六)服务职工群众。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以服务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以服务增强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加快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积极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七)监督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督促执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依法依规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九)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依法推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巩固建会成果,提高建会质量。推行“三告知、两报告、两宣誓”建会程序(即《企业党组织告知书》、《企业行政告知书》、《企业职工告知书》,宣传建会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和工会的职能作用;“两报告”即严格企业建会向上级工会报告、企业工会选举结果向上级工会报告;“两宣誓”即推行新会员入会宣誓仪式,新任工会主席就职宣誓仪式)。基层单位,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
25
人的一般通过联合基层工会实现组织覆盖;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
1
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1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4
)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
5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6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重大问题。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
200
至
5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5%
至
20%
;会员在
501
至
1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0%
至
10%
;会员在
1001
至
5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10%
至
6%
;会员在
5001
人至
10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500
人。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规范程序,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条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被撤销和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
人以下者,可设委员
3
至
5
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
1
人;
25
人至
200
人以下者,设委员
3
至
7
人;
201
人至
1000
人者,设委员
7
至
15
人;
1001
人至
5000
人者,设委员
15
至
21
人;
5000
人至
10000
人者,设委员
21
至
29
人;
10001
至
50000
人,设委员
29
至
37
人;
50001
人以上,设委员
37
至
45
人。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9
至
11
人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
3
至
7
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
1
人。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
5
—
9
人,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分别不低于
5
%和
10
%,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按照行政职级设置基层分会、工会小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工段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小组的设置一般与行政班组相对应。工会小组长要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增强基层活力。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人员职数或工会专兼职干部数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组织委员)、民管法工部(民管法工委员)、生产劳保部(生产兼劳保委员)、宣教文体部(宣教文体委员)、保障部(保障委员)、女职工部(女职工委员)、财务部(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
200
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
4
‰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县、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工会特派员或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选派或推荐人员可以由县、乡镇(街道)聘用,也可以与所在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二、三级单位、车间及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基层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副主席按中层正职干部配备,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主席职级配备。机关工会主席按照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干部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用、调离和免职都要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和批准。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十六条
符合《山西省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基层工会,要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制
度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届任期
3
年或
5
年。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般在届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议制度。基层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如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一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考核和新目标任务制定。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其它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工会会员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全总《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发展工会会员,通过举行入会仪式、集体发放会员证等形式,强化职工入会意识培育,做好会员登记和会员证发放工作,强化会员实名制管理
,
动态管理会员信息
,
保障会员信息安全要求。每位会员都应持有中国工会《会员证》,用中国工会《会员证》转接会员关系。
第二十条
建立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对工会干部的产生、工会干部的职责、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会干部的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会干部培训制度。切实增强基层工会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新任工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工会主席上岗一年内应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培训。每年对工会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特别是工会小组长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系统培训或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定期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制度。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监督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实际,积极开展实务审计工作。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工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章
维
权
第二十四条
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依照《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或具体工作规划,明确职代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职工代表的日常活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等,落实职代会职权。
(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积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
(三)规范和创新职工代表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述职评议制度、津贴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配套制度。
(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制度,规范目标责任制、定期报告制、职工评价制、效能监察制、责任追究制。
(五)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搞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制定和规范评议制度,其内容包括:评议内容、评议原则、评议范围、评议形式等。
非公有制企业也应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工作。
(六)
公司制企业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
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
,
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
,
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
,
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
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五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
(一)
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在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内容包括:
1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
、涉及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和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4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
、职工民主管理;
6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二)依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应就职工劳动、工资、安全、社会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所辖区域(行业)职工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可以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作为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签订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单项协议。
(三)贯彻《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履行工会职责,监督和促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基层的落实。
(四)积极推动组建本基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制定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成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所辖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搞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一)
在基层工会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即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二)
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小组检查员的权益。
(三)
基层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要经常性地组织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收集情况,反映问题。只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的基层工会,也要定期召开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四)
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
组织开展以“五小”竞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劳动竞赛,运用创新工作室、创新岗等载体,深入推进创建“工人先锋号”和“六型班组”建设,鼓励职工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本单位各项任务完成。
(六)
执行《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宣传劳模的事迹,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
(七)
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加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培养造就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深化送温暖工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
(一)
及时调查统计本单位困难职工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产、生活状况要做到“了如指掌”,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工会信息工作制度,及时反映、上报职工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
(二)
争取党政和社会的支持,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并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三)
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站),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及时解决困难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
积极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落实。
第三十条
搞好工会宣传教育工作,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
(一)
深化“中国梦·劳动美”教育实践活动
,
引导广大职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
强化敬业奉献精神
,
激发劳动创造力量。
(二)
加强科学文化、技术技能、民主法制、健康安全等素质建设,通过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实现职工队伍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更加巩固,职业精神更加牢固,职业技能显著提升,文明素养明显进步。
(三)
发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等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职工情操。
(四)
加强对中央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对工人阶级的关怀和对工会工作重视的宣传;大力宣传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工会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举措和成效,引导职工增强工人阶级主人翁意识。
第五章 建 家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要围绕实践“两个信赖”(工会组织成为职工群众最可信赖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群众最可信赖的娘家人),深入开展“深化建家达标创优”活动和深化“三双”(双亮、双争、双评),落实会员“四权”(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活动。深入推进职工之家“会、站、家”一体化建设。
“合格职工之家”的标准:
(一)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基层工会委员会依法建立,工会主席依法选举,按时换届,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工会会员管理规范,档案齐全,职工动态入会率达到
85%
。
(二)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经费审查制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会员评家制度等。实行“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建立完善落实会员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有依法长效的维权机制。国有、集体企业坚持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制度并签订集体合同。非公有制企业至少要有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平等协商制度。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制度,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实事制度化。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五)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
(六)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会员民主评价满意度达
90%
以上。
第三十二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深化建家活动,要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水平,推动文明单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一次劳动竞赛、一项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四条
深入开展建设“五好职工小家”活动。即:组织建设好,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分会负责人和工会小组长,坚持小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管理好,积极参与单位和班组民主管理,参与对企业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生产劳动好,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保质保量完成班组生产任务;团结互助好,全体职工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开展生活互助等活动;思想工作好,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思想实际,开展政治思想、法制教育活动和健康有益的文化、科学技术活动,建立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第三十五条
搭建网上工作平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适应信息化和新媒体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创新服务职工理念和方式,搭建网上工作平台,开展网上工会工作,以会员实名制为基础,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开辟职工网上申请入会渠道,开通工会微博、微信公众号,开发移动客户端,让互联网成为了解职工、联系职工、服务职工的新途径。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竞赛活动。创建“模范职工之家”以本《指导意见》为依据,在建设合格职工之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提出新要求,不断充实新内容,努力达到新目标。省总工会和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劳动竞赛活动,纳入省劳动竞赛范围对先进进行评比表彰。
第三十七条
实行评选模范职工之家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层工会不能评为模范职工之家: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小组没有全覆盖,领导班子未按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未按同级副职配备;工会委员会没有按时换届;职工入会率不达
95%
;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推进厂务公开不力,不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落实职代会职权方面有突出问题;未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未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企业欠交职工养老、失业等保险;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严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未按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未开展会员评家或会员对工会工作满意率低于
80%
;创建“模范职工小家”不达
80
%。
第三十八条
“模范职工之家”由上级工会组织检查验收,不实行终身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模范职工之家”评比,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凡是获得市(省级产业)一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随时由市(省级产业)工会推荐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总工会推荐成绩优异的“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意见由山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