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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全省中小微企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3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按照省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0年3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强调,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3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记者米俊茹)

来源:山西工人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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