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治国理政的战略决策,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直接响应,是有着深刻和必然联系的。
全面深化改革将使劳动关系高度市场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表明经济发展的模式和决策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要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这对于工会所依托和面对的劳动关系而言将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将高度市场化,劳资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典型的劳动力资源配置问题,企业能否找到优质的劳动者,劳动者能否找到理想的工作,都只能由市场来决定。政府、工会只能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做辅助性、服务性的工作,除特殊群体、特殊岗位外,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当劳动关系建立后,市场在工时、工资等标准的合理确定及调整中依然起决定性作用,即使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下的补充性企业年金也依然是由市场来决定。因此,无论是就业与招工,还是薪酬与定额,劳动关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均要由市场来决定,但是劳动关系高度市场化并不表明劳动关系可以绝对市场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市场决定是有前提的,即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市场决定也不是无条件的,也是在劳动关系要素的配置中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而在劳动关系的整体规制中,国家依然也必须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手段就是立法,依法规范。
面对这一趋势,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有高度的市场意识,了解市场条件下劳动关系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熟悉和掌握市场化劳动关系调整的手段和方法,适应和驾驭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劳动关系的矛盾将充分显性化。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由于劳动关系是国家化、行政化的,一切问题国家以行政命令方式决定,此时的劳动者、经营管理者与企业之间利益高度一致,所以劳动关系也高度稳定,对劳动关系法治化并没有客观现实的需求。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这条船必须进入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劳动者与投资者之间充满竞争和利害关系,劳动者、经营管理者与投资者彼此之间都有了各自独立的利益,甚至彼此冲突。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不再绝对稳定,劳资矛盾呈现出直接的利益对抗性,劳动关系双方直接感受到市场带来的巨大变化和压力。为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直面劳动关系的矛盾,以问题为导向,明确自身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坚定不移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努力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劳动关系的内涵呈极其复杂性。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不是单一型的社会关系,而是复合型、倾斜性的社会关系。所谓复合型是指劳动关系既有民事关系的特性,又有行政管理关系特点。在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协商关系,要讨价还价,因为劳动者将自己拥有的“商品”——劳动力提供给企业,企业使用后当然要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与民事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特征完全一致。绩效再好、规模再大、影响再强的企业与普通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得强迫,一样需要协商,只有在各项劳动条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由于劳动力这一商品的特殊属性决定,其不能够脱离人而独立存在,因此劳动者必须加入这一企业并服从其生产管理指挥,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被动地位,犹如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关系,即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管理方虽然拥有大量的管理权力,但也不能对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各级工会组织介入劳动关系,代表维护职工权益既要谈钱,又要谈权,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都需要予以肯定和维护。
劳动关系的特征呈强烈倾斜性。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抗衡力量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即“强资本、弱劳动”,由于资本作为稀缺资源有投资与否的绝对选择权利,有任意选择劳动者的绝对自由和管理指挥劳动者的高度权威,因此总体上处于强势地位;而单个劳动者由于劳动力这一商品的价值必须在资本的使用中才可以变现,从而维持生存,因此劳动者没有选择是否就业的绝对权利和机会,却有服从管理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相对于企业而言,他们一般总处于弱势地位。对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努力把更多的职工组织起来,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不断增强工会的凝聚力、扩大工会的影响力,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应当全面实行法治化
市场化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性是客观存在,资本对利润的追逐是无止境的,追求效益最大化也并不违悖市场规律,但是,劳动关系是不能绝对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绝对市场化的最终结果一定会导致冲突化,甚至是走向流血冲突。这是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为中外劳动关系的实践一而再再而三所证明的。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一系列极端事件,如民营企业的“黑砖窑事件”,台资企业的“富士康跳楼事件”,外资企业的“南海本田罢工事件”,国有企业的“通钢事件”,起因各有不同,但是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背后无不隐藏着资本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动因,这一点是共同的。即使是在被视为绝对的自由资本主义的美国,正是由于早期劳动关系的绝对市场化,导致了劳资矛盾无以调和的绝对冲突化,资本的傲慢完全漠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最终以代表资本家利益的政府出面镇压而走向流血冲突。“五一国际劳动节”正是为纪念资本主义的美国在劳动关系绝对市场化条件下,劳动者在与强大的资本方博弈中以血的代价换来的成果,即迫使资方同意工人要求的八小时工作制而诞生的。绝对的、无序的市场化,将使劳动关系变成野生动物之间的原始关系,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由于缺乏公平的规则、没有干预的机制,血腥的博弈就成为不二的选择,虽然也能够达成某种微妙的平衡,但是其代价是残酷的和巨大的。而拥有理性的人类社会,显然不应该以如此的方式来解决劳动关系这一基本的、重要的社会关系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这一内在的矛盾性,懂得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相对的,劳动关系的矛盾是持续的,这也是工会组织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发展必然法治化。以英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历了无数次的劳资无序博弈、血腥对抗之后也意识到,劳动关系不能绝对市场化,为维护其根本利益,经过痛苦的摸索得出的结论就是:对极度失衡的劳动关系必须进行一定的调整和矫正,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干预劳动关系,劳动法就此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应运而生。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再次得到验证,市场化劳动关系必须法治化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中国的劳动关系在市场化的条件下,也必须遵循这一市场规律,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其有效的方式同样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加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次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进程实际上就是法治化的进程。劳动关系市场化是劳动关系法治化的前提,而劳动关系法治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保证。
市场化劳动关系公平的保障只有法治化。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高度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如果不能有效规制则必然走向冲突化,将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停滞,社会经济发展受阻,社会和谐稳定受到影响。而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要解决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劳动关系的公平要求劳资双方拥有各种机会、建立各项规则、行使各项权利是公正、合理的,且符合发展规律,这只有靠法律和契约来保证,前提就是法治。必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强资本、弱劳动”的劳动关系加以规范和调整。通过法定劳动标准保证劳动者实现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定契约规则保障劳动者争取最现实的合理利益,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市场化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必须法治化。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主体,也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行为加以规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约,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划底线、定规则”的方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惩罚。
“划底线”,即通过法律规定最基本的劳动标准条件,划定合法与违法的底线。突破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是违法,就要承担违法的后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则为合法,法律予以保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虽然是资源配置问题,但是如何建立则不是绝对由市场决定,而是要以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标准条件为底线。比如,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是底线;而劳动关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依然有底线,即最高的工作时间、最低的劳动报酬、起码的休息休假、基本的安全卫生条件——无论劳动关系双方的资源如何配置,劳动标准条件如何由市场决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八小时,工资无论如何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的条件绝对不可以突破,这都是底线。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掌握这一法律的最基本要求,熟悉法律的各项底线标准,具备监督法律实施的底线思维,经常不断地检查验证企业劳动关系中是否有突破底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要求企业经营管理方加以改正,如果企业拒绝改正则要提请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这也是工会组织切实依法维权的底线。
“定规则”,即通过法律确定最起码的协商签约规则,明确合法与违法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违法的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则即为合法,法律予以保护。劳动关系合法不等于合理,而劳动关系不合理绝对不可能和谐。在法定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具体的劳动标准条件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就要遵循适者生存、弱肉强食的野生动物法则。相反,法律对此并非无所作为,劳动法律法规通过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基本规则,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视,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规则,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也是规则,处理劳动争议的条件、原则和程序等同样是规则,等等,加以干预。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和规则行事,在达到法定标准基础上、符合法定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进行市场化协商,将具体的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作为资本和劳动两大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交由市场来决定。这一切都表明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赖法治化。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掌握这一法律的最基本规则,善于运用法律规则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并监督符合规则的协商成果得以落实,经常检查验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否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未执行的要及时加以改正,否则工会要提请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或者支持职工提请仲裁、诉讼。
中国工会履职维权必须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
工运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关系高度市场化的前提下,必须顺应劳动关系市场化、法治化的客观要求,在法律的授权和保障下,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建设。建设法治工会,全面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是各级工会组织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参与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首要政治任务。
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必须法制化。《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责,强化了工会组织的权利以及经费财产的保障,对工会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和动员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必须依法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应当依法维护工会干部权益,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管理工会财产。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建、机构设置、工作联系、活动监督、经费收缴、资产管理等各项制度;应当依法推动基层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改革;应当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工会法治理论研究,加强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为工会维权事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工会法治化建设能力和水平。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必须掌握法治基础知识。要了解和懂得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什么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律如何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等;必须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构成的法律体系以及什么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必须懂得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处理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必须清楚和熟悉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职责和要求,特别是要熟练掌握工会法、劳动法等方面的知识,保证切实有效地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协调劳动关系。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必须培养法治思维习惯。养成在想问题、做决策、建规则、办事情时首先思考是否有法律规定,找到有哪些法律规定,了解法律有哪些规定,理解法律为何这样规定,懂得怎样执行法律规定,清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法治思维的习惯。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必须养成活动严格守法、维权坚持依法的守法、用法的自觉。把自身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之下,自觉地把法律规定作为事情该不该办的根据,把法定程序作为事情应该怎么办的依据。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严格履行法律设定的职责,接受执法机关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争做守法、用法的典范。
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必须法治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起来建工会成为越来越多的职工群众的自觉选择,切实维权则成为工会组织责无旁贷的天然职责。工会组织必须适应劳动关系市场化这一历史潮流,探索和掌握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律,学习和运用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工会组织作为社团组织,既没有行政审批、监察、处罚的权力,也没有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权力,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争取职工合理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中国工会面临的巨大挑战。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为中国工会做好维权工作提供了手段和空间。
工会工作法治化是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必然选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职工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加,市场与法治、民主与法制是中国工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没有职工广泛民意支持的工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保障和法治手段的工会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中国工会只有强化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范围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开展维权工作,才能不辱使命,代表好、维护好职工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中国工会十六大明确要求: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善用法治方式,强化维权能力。要培养法治素养,提高驾驭基本法治规则的能力,克服维权能力恐慌,成为协调劳动关系专家,强化依法维权实际成效;必须熟悉法律程序,娴熟掌握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流程、步骤和方式方法;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技巧,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更加便捷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渠道和方式;必须熟悉基本的法律语言,能够自如地融入法治语境,运用专业的法律语言传递信息、表达态度和阐明观点,与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法律人士进行专业的、有效的沟通,树立工会的权威性。同时,在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时,又能够把法律语言转化成职工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通俗语言。
各级工会必须以转变工会维权理念为切入点,以强化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以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落脚点,积极参与和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团结动员职工支持、参与、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各级工会要通过广泛公开地听取职工的意愿和诉求,积极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促进劳动立法更加民主、更加科学,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在源头上代表和维护好职工权益。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借助法律专业人才的力量,依法健全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机制,创新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不断扩大对职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各级工会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有效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理性管理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在合法的基础上,合理、和谐地有序发展。